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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农业园区工商分局:
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昌吉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州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昌吉州工商局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昌吉州工商局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2.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3.电气火灾防范网格检查表
4.电气火灾防范单位自查表
5.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6.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昌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29日
抄送:本局领导、存档(二)。
昌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印发
附件1
昌吉州工商局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从源头上消除电气火灾隐患,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工商消[2017]83号)和昌吉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州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安生字[2017]1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州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决定在全州工商、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昌吉州工商局结合我州电器产品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的工作实际和相关要求,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紧密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综合施策、联合发力,狠抓电器产品生产流通、设计施工、使用管理等各环节、各领域监管,建立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的“闭环式”管理机制。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努力实现“四个提升”,即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电气火灾防控能力明显提升。
二、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成立昌吉州工商局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白卫平 州工商局局 长
副组长:乌斯曼•饶孜 州工商局副局长(正县级调研员)
沈伯麟 州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滕卫军 州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科长
杨 澄 州工商局个体科科科长
王 伟 州工商局企业注册科科长
吴 昶 州工商局商标科科长
辛海南 州工商局执法局副局长
李冬梅 州工商局广告科科长
杨 琳 州工商局消保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成立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消保科副科长杨林担任。
(二)责任分工
1. 昌吉州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研究、统筹、组织、协调工作。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传达部署各项工作任务,收集、整理和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2.各县市工商、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综合治理,制定操作性强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排查治理。
3.昌吉州工商局消保科负责督促指导全州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以及昌吉州范围内流通领域电器类产品抽样检查;
企业监管科负责按照《企业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做好电器经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企业注册科、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负责开展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同时做好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气产品的监管。
商标科、广告科负责查处对电器商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查处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电器产品,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电器商品冒充合格电器商品的违法行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器商品等违法行为。
个体科等相关业务处室协助配合做好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4.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规定做好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7年7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10月15日)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局要组织发动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商场、超市)自行组织检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16日至2020年4月30日)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流通领域销售电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完善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按规定将违法违规销售电器产品企业单位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局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分阶段集中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
四、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加强流通领域电器类产品质量监管
加大流通领域电器类产品抽查检验力度,加强系统内抽检信息的互通共享,严格落实抽检结果的依法向社会公布,开展消费警示工作。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各地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不合格商品在市场上继续流通,造成安全隐患。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全面开展电器产品流通领域治理
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督导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工作,切实加强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消费安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加强对电器生产经营市场主体的监管
强化信用约束。按照《企业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做好电器经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促进电器经营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开展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局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务求治理实效。要严格落实电气防火安全责任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质监、消防等部门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宣传,全民参与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局要积极协调电台、电视台、报刊等主流媒体和主要门户网站,结合各地实际,制作刊(播)电气火灾防范专题节目、栏目;利用楼宇电视、户外视频和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新媒体、自媒体,广泛播发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推动电器产品质量提高。鼓励群众举报电器产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电气安全隐患,要畅通12315投诉举报电话,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考核,确保成效
自治区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消防考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以及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等有关安全考核评比内容。各地也要进一步加强对电气火灾治理考评考核力度,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进行随机抽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紧盯不放,督促彻底整改,切实提升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局请于从7月份起,每月25日报送《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2017年10月10日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18年起,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最后1个工作日,报送《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10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10日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联系人:阿依古丽 联系电话:0994-2529315
邮箱: guli@cj.xjaic.gov.cn
附件2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一、电器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
(一)产品合法性
1.企业应依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合同进行生产。
2.企业生产属于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中所列产品时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和认证。
3.认证产品应获得相关的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证书或报告应在有效期内(可在国家认监委或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实际产品应与证书或报告上的规格和型号相符合。
4.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应与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载明的地址一致。
(二)产品标识
1.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出厂产品、包装上或者随机文件中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标志(QS)或CCC标志。
2.出厂产品上应有铭牌或标志,铭牌或标志信息应与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信息一致。
(三)生产条件
1.企业应有适应生产的生产场所和存储成品的区域,应配备标定合格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2.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生产、检验等人力资源,明确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四)原辅材料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并进行检验或验证。
2.企业应保存供货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以及进货检验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
(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关键工序明确设置质量控制点。
2.企业应制定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应科学合理,并依据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实施质量控制。
3.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并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
(六)产品检验及流向登记
1.企业应按照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备案的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检验记录应真实有效。
2.企业应保存流向登记和销售记录,该登记和记录应完整真实,必要时核查销售合同、税务发票等。
(七)产品售后质量跟踪
1.企业应对用户提出的意见或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和反馈,必要时核实互联网上反映该企业的有关产品质量信息问题。
2.销售门店销售的产品规格和型号应与出示的证书、报告相符一致,展示的电器样品与库存货品质量应一致。
电器产品销售企业商品质量自查检查,应参照本要点的第二条、第七条的内容执行。
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
(一)产品选用和进场
1.选用的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标称截面积、绝缘性能、电阻值应符合规范以及设计要求。
2.线缆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抽检并合格。
3.实行生产许可证或CCC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或CCC标志,重点检查低压配电柜、配电箱、控制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产品的CCC标志。
4.所有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重点检查槽盒、配电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
5.电线导管进场应按规定抽查并合格。
(二)施工过程
1.每个设备或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导线或2个导线端子。导线连接应在接线盒内,多股线线头连接应牢固可靠,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2.电缆出入配电柜应采取保护措施。
3.电缆出入梯架、托盘、槽盒应固定牢靠。
4.塑料护套线应明敷,不应直接敷设在顶棚内、保温层内或可燃装饰面内,配线回路的绝缘电阻测试应符合要求。
5.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含槽盒内)应有防火封堵措施。
6.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功率在100W及以上非敞开式灯具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做隔热保护。
8.安装在软包、木质材料上的暗装插座盒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齐,安装应牢固,绝缘导线不应裸露在装饰层内。
9.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装修材料内的开关、插座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例如:石棉垫)隔绝。
10.断路器保护开关额定容量应与配电线路载流量相匹配。
11.固定安装的中央空调、电加热设备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实际功率应与设计相符。
(三)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安装电工、焊工、电力系统调试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做好记录。
2.监理单位应有建筑电气工程专项监理方案,重点节点监理过程应有监理工作记录,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
三、工业企业生产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生产场所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生产设备的电气箱应保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
3.配电柜(箱)的选型、设置、安装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配电柜(箱)内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并保持完好,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出线端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腐蚀、老化现象。
6.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7.电气线路不能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8.电气线路不能穿越通风管道,并避开高温潮湿部位。穿越楼板、墙体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9.灯具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10.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11.电炉、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12.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13.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二)电气安全管理
1.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3.企业应建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四、物流仓储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物流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
3.电表箱、配电盘(柜)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设置的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0.5米。
8.电动升降、卷扬设备及其操作开关、供电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
9.锂电池产品应存储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库房内。
10.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二)电气安全管理
1.库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2.库房内不应为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作业设备、电动车、手机、充电宝等移动用电设备充电。
3.库房内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五、人员密集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相适应。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4.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多股铜芯线头应拧紧、搪锡,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5.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8.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10.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二)电气安全管理
1.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2.场所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3.不应在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应制定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六、小经营加工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经营、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导体截面积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场所用电需求。
3.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8.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9.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随意拉接临时电线。
(二)电气安全管理
1.不应在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充电。
2.营业生产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从业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七、居民住宅建筑
(一)住宅建筑公共区域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箱内不应堆放杂物,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
4.电表箱、配电盘(柜)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并与可燃材料保持安全距离。电表箱、配电盘(柜)内及其周围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6.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措施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电缆井内不应堆放杂物。
7.不应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8.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9.应配备具备职业资格的专业电工,定期开展电气线路、设备设施安全检查维护保养。
10.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桩、车棚电气线路安装、敷设符合有关规定,采用质量合格的电器产品。
11.物业管理单位应开展居民用电安全宣传,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和居民开展演练。
(二)居民家庭
1.户内配电盘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应有断路保护装置,保护装置进出线端子连接应牢固,电线端部绝缘无老化现象。不应使用铁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2.电线、开关、插座、家用电器应选用合格产品,不应超过使用年限。
3.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4.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随意拉接电线。
5.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6.家用电器(除冰箱等长电设备外)不应长时间通电处于待机状态,应养成人走断电的习惯。
7.不应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8.应掌握电气火灾预防和扑救方法。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电气安全保护装置。